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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黄亦飞侵占罪客体对象告诉才处理

摘要:作为刑法增设的罪名,侵占罪的相关规定一直存在着争议。从客体上看,侵占罪的客体包括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包括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不动产和本身不具有实体形态、依附于其他载体存在并具一定经济价值的无形物。作为告诉才处理的罪名,侵占罪告诉的主体应按法定程序,严格控制为被害人、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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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CN:42-1653/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着重选择反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研究的新成果、反映各学科深层次问题的新探索、反映国内外学术研究的新动态,力争使刊物成为与国内外学界交流和沟通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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