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明光六朝民田产权
摘要:六朝“民田”系指官方承认的或者说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私人占有的耕地和废田,其所有权、收益权归属“田主”所有,可以世代继承。六朝有以所有权不变为前提,将民田委托他人经营的情况,时人认为所得收益应在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进行一定的分配。由民田抛荒而成的“废田”,若经官方组织或明令允许,使用权和收益权可暂时或长期地归属开垦者所有,但所有权未作变更。六朝政府对“废田”实行这种产权政策,有利于鼓励开垦废田,较快恢复农业生产,为国家提供赋税。买卖是六朝民田私有产权让渡的主要形式,从“买地券”可以推知当时土地交易时买卖双方对产权认识的完整观念。官僚、贵族的土地购买活动对六朝土地产权的集中产生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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