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魏光奇清末至北洋政府时期地方自治士绅绅权
摘要:清代前期,统治者通过兴大狱、禁止士绅干预、介入地方政治等措施抑制"绅权".清末至北洋政府时期实行地方自治,新旧士绅通过担任(州)县、乡镇和村庄各种自治组织的首领人员而结成公共权力网络,实现了组织化.在此过程中,士绅们除了在各种自治性组织机构中行使职权外,往往还以"绅董"的身份和资格组织起来,筹备自治机构选举,推举地方公益机关首领,参议和处置区内治安事务,议决地方财政措施,甚至行使全县的议政和行政权.于是,"绅权"在地方社会中便成为了国家组织之外的另一极社会权力."绅权"同"官权"、同民众权益均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冲突.地方自治制度的实行之所以导致劣绅的活跃和"绅权"的恶性膨胀,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社会结构的传统性和士绅势力的宗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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