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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保护研究

作者:杜梦瑶; 刘希佳; 李小溪运动员人格标识人格权商品化侵权民法救济体育仲裁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运动员人格标识的商业化特征日益明显,侵权行为也逐渐增多,存在未经许可使用、超出约定范围使用、合同到期还仍无偿使用等侵权行为。而立法层面,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人格权商品化法律,其保护条款主要分散于民事基本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以及社会行业行为守则中,且存在较大的滞后性,如保护范围狭窄、损害赔偿责任方式不明确、没有规定继承和转让等。在司法实践方面,法院对人格权商品化性质的认定模糊不清,对人格权商品化侵权行为的认定缺乏明确的依据,也没有统一的赔偿和判决标准。为更好保护运动员的人格权,可借鉴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框架,完善与人格权相关的民事法律,健全《侵权责任法》救济途径,建立多元化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体育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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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体育学院学报

《河北体育学院学报》(CN:13-1237/G8)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河北体育学院学报》主要刊登体育教学、训练、科研和管理等方面的学术论文以及国内外体育新动态等内富,同时开展学术讨论与争鸣。本刊旨在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传递体育信息,为我国的体育事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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