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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地方教育教育事业省政府各部门发展经费征收范围城乡义务教育解缴征收率小学办学条件财政

摘要:<正>鄂政发[2009]1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地方教育发展经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全省教育事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湖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08]7号)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同时停止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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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半月刊)创刊于2003年,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主要刊登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开的决定、命令、批示法规及其它重要文件,以及全省及省内各行业、各地市州县经济建设和各项改革的新成就,并登载重要的政策和经济、科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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