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丽处分权不动产物权登记善意取得
摘要:由于对善意取得适用范围的不同理解,传统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大多已遭质疑,本文从"出让人无处分权为处分行为"这一唯一尚为定论的要件入手分析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问题,认为不动产物权由于登记的公示效力,对善意第三人构成有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且登记公信力制度基本涵盖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所有功能,再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实为立法之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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