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网约车情境下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适用

作者:武亦文; 赵亚宁网约车保险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对价平衡原则

摘要: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于网约车情境下的法律适用应当区分不同的场合和险种。家庭自用车注册为快车或专车的情形,一般应适用通知义务;注册为顺风车的情形,一般不适用通知义务;接受代驾服务的情形,绝对不适用通知义务。但前两种情形,可分别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举证推翻。除一般商业险外,交强险也应适用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网约车情境下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适用须满足三项前提条件: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条款;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人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未因保险人明知或应知危险增加,或保险人事先声明不必履行而免除。因一般商业险和交强险的政策目标与价值取向存在差异,对二者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宜采有所区别的双轨制设计。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湖北社会科学

《湖北社会科学》(CN:42-1112/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湖北社会科学》坚持马克思主义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结合,坚持理论与实际、工作指导与理论研究相结合,立足湖北,面向全国,放眼世界,积极研究和宣传邓小平理论,大胆探索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求真务实,融现实性与理论性于一体,可读性强。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