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包容霜合同效力违反规章社会公共利益参考因素
摘要:在福建伟杰、福州天策信托纠纷案中,两审法院对商事合同效力得出了相反的结论。“违反商事部门规章强制性规定”作为论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参考因素和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是有本质区别的;一审法院因商事合同违反的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而是部门规章,就径直认定合同有效,是不合理的。二审法院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合同无效,具合理性;但将“违反商事部门规章强制性规定”作为商事合同本身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中间论证环节,夸大了“违反商事部门规章强制性规定”这一因素的论证力度,而忽略了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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