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违反商事部门规章强制性规定”在认定合同效力中的作用——评福建伟杰、福州天策信托纠纷案

作者:包容霜合同效力违反规章社会公共利益参考因素

摘要:在福建伟杰、福州天策信托纠纷案中,两审法院对商事合同效力得出了相反的结论。“违反商事部门规章强制性规定”作为论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参考因素和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是有本质区别的;一审法院因商事合同违反的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而是部门规章,就径直认定合同有效,是不合理的。二审法院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合同无效,具合理性;但将“违反商事部门规章强制性规定”作为商事合同本身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中间论证环节,夸大了“违反商事部门规章强制性规定”这一因素的论证力度,而忽略了其他因素。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河北企业

《河北企业》(CN:13-1230/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河北企业》主要登载经济、管理理论学及其相关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突出重点、跟踪热点、解决难点以及操作性、实用性、科学性是本刊的特点和风格。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