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晓博民法总则法人分类商事立法民商合一
摘要:在我国乃至国际上关于商事立法“民商合一”问题法学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尤其是自从《民法总则》对商事规范最核心、最基础范畴——关于“法人”的概念所做出的定义,更是掀起了人们对未来商事立法趋势即“民商合一”是否具有可行性产生探讨热潮。本文从《民法总则》的法人“营利一非营利”的定义为切入点.以“法人”的新分类标准的意义为着手点.进一步探究其对商事立法关于是否应该“民商合一”从正反两个方面论述.即从赞同“民商合一”的可行性与反对“民商合一”认为其不可行两个方面论述,并最终提出个人的建设性意见,并且认为无论最终中国的商事立法方向如何,都不应该派别化、极端化。采用中庸的态度.即“共性合一”“异性分离”或许是最好的结果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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