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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中制度的解析与重构

作者:李新天; 高郦梅民法典

摘要:我国现行立法分别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制度进行调整,前者恪守的显名原则,后者对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的法律效果进行调整,形成总则与分则分别规范直接和间接的局面。究其原因,在于同时引进英美法系的不披露本人的、隐名以及大陆法系的行纪制度,最终导致现行立法格局混乱,多种类型交叉并存。间接和隐名经由中国特色的本土化改造,逐渐偏离比较法上的含义。在我国现行法已承认隐名的前提下,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应当在间接和隐名之间作出选择。已颁布的《民法总则》和多个建议稿对隐名制度和间接制度应否在民法典中设置的态度有所不同。在建立广义概念的基础上,将隐名设置于总则,间接交由分则调整是民法典编纂的可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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