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政刚公益类科研机构行政法地位行政法人行政主体
摘要:公益类科研机构是我国科技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主体,不仅承担着社会公共科技产品的供给,而且担负着部分政府转移而来的社会管理职能。公共产品供给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双重属性,使公益类科研机构成为事实上的行政主体。但我国行政法并未对此作出回应,对此,可尝试构建公益类科研机构的行政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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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CN:42-174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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