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许静死亡宣告生存配偶再婚
摘要:我国法律赋予了被宣告死亡人的生存配偶有限的再婚权,而未涉及生存配偶主观善恶性对婚姻关系的影响、被宣告死亡人的再婚等问题,使得被宣告死亡人与生存配偶的利益无法得到理性的平衡。对此,应通过明确死亡宣告与撤销对婚姻关系的影响、确认生存配偶与被宣告死亡人恶意再婚的法律后果等规定,最大限度体现民法的公平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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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CN:42-174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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