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鲍萌执行和解担保条款债的间接清偿执行担保程序选择权
摘要:执行和解行为的性质应界定为间接清偿,以此区分作为新债的执行和解协议与作为旧债的原执行依据,从而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对于涉及担保的执行和解,首先应分析其是否符合执行担保的构成要件,然后再作相应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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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CN:42-174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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