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宁刑事悬赏冲突法律性质主体赏金给付
摘要:马加爵案件再次引起人们对刑事悬赏问题的关注,我国尚没有关于刑事悬赏的专门法律规定,理论界的探讨也多限于民事悬赏广告,我国刑事悬赏仍然体现了群众路线,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单独法律行为,悬赏人只能是司法机关,而赏金的给付应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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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CN:42-174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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