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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与履行费用过高的适用之辨

作者:陈奕情势变更履行费用过高实际履行给付不能利益衡量

摘要:情势变更原则曾在德国民法上依照"经济不能"处理,而履行费用过高在学理上被称作"实际给付不能",司法实践中多对两者区分不明。实际上,情势变更与履行费用过高在利益比较的对象、当事人的可归责性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差别。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情势变更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失衡,而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债务人的履行费用与债权人的履行收益显失比例。两者出现竞合时,优先适用履行费用过高,无论是从要件判断还是诉讼程序上都更为简便,但在当事人主张的情况下,优先适用情势变更也有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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