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哲; 梭娅举报答复行为可诉性司法审查规制路径
摘要:近年来,随着公民监督检举意识的高涨以及参与行政活动积极性的不断提高,举报人与行政机关间的矛盾冲突日益凸显。尽管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77号指导性案例对此类案件的可诉性问题明确了具有利害关系的自益性举报人享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裁判基准。此外,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第五项亦规定了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投诉人享有诉权。然而,当前裁判准则粗疏不一尚难以应对现实中层出不穷的诸如职业打假人滥诉等纠纷频发,彰显出该类案件在理论和司法裁判面临的双重钳制,亟待从司法审查路径对其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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