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立法前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建构——以英联邦国家为考察对象

作者:朱学磊立法前合宪性审查英联邦议会至上不一致报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摘要:为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在"议会至上"体制下,部分英联邦国家建立起立法前合宪性审查制度体系,政府和议会均被要求承担合宪性审查责任。实证研究表明,由于存在诸多制度设计缺陷,以及政党政治作用下"内阁反制议会"的权力关系,立法前合宪性审查在英联邦国家的效果并不理想。这为我国发展合宪性审查制度提供了经验和教训。在制度层面,可以将合宪性审查的制度链条延伸至立法起草阶段,进一步明确政府对立法草案的合宪性审查义务。以建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为契机,强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合宪性审查能力,同时要辅之以必要的事后合宪性审查机制。在政治层面,通过完善党的领导为合宪性审查提供政治保障。这将是我国推动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的一条可行路径。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河北法学

《河北法学》(CN:13-102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