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聪法院调解诉讼上和解调判分离调判结合程序利益
摘要:中国民事诉讼'调判结合'的程序混合结构长期饱受批判,主流观点以西方法理为据,将调解与判决置于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位置,主张'调审分离'、纯化审判。然而,中国法院调解与晚近兴起的西方法院调解制度存在根本差异,二者在兴起原因、程序性质、实践效果等方面均存在根本差异。'调判结合'契合我国司法现实国情,体现'实用道德主义'或'实用理性'的传统司法理念。'调解人不能同时兼任审判法官'并非颠扑不破的金科玉律,'调审分离'所恪守的程序正义至上理念是一种旁观者的形式正义,忽视了当事人本位的程序利益,忽视了法院调解的实践逻辑。从纠纷解决实效性的制度效益来看,调解与判决有机结合,也许才是中国法院调解的现代性精髓。民事诉讼程序不应当盲目移植西方诉讼上和解,而应在坚持和发扬传统价值的基础上进行自我完善,增强其规范性,实现调审关系的动态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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