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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与刑法原理的背离及其矫正

作者:刘伟琦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境行政应急措施推定相当性反证

摘要: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在严惩污染环境方面的贡献毋庸置疑,但也必须理性看待其存在背离刑法基本原理的现象:将部分没有污染环境的行为解释为“严重污染环境”,属于应当禁止的超越文义的无限度扩张,有消解(行为)规范机能的风险;将某些尚未严重侵犯环境质量法益的行为解释为“严重污染环境”,无异于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以犯罪论处,背离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将与环境污染无必然关联的事项解释为“严重污染环境”,是对国民预测可能性的侵犯,既涉嫌侵犯国民的自由,也涉嫌违反责任主义原则;存在缺乏反证规定的刑事推定条款,有不当入罪的风险;将具有不同法益侵害程度的行为设置相同的入罪门槛,既违背公平理念,也不利于环境质量的保护;将具有不同法益侵害程度的行为设置相同的量刑幅度,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修订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时,可以通过对非法处置有害物质作限制性解释、增设“相当性”解释以及允许反证的条款完善上述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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