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论担保权在破产中的别除机制

作者:李忠鲜别除权破产清算价值分配优先顺位债权实现

摘要:破产别除机制直接关涉担保物权在破产清算中的承认及效力问题。基于对实在法的考察和对破产审判经验的总结,大陆法系上"担保权不依破产程序行使"的传统表述已然不足以准确描述担保权的别除机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行使担保权既需要经过债权集中申报程序和破产管理人的审查,还需通过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以确定担保权的实现方式,此则难以谓之绝对的"别除"。破产法以债务清理为首要目标而兼顾社会利益的立法原则决定了担保债权相对于税收债权、劳动债权的绝对优先地位,对担保财产的清算价值分配应当以尊重实体法规范为根据。在特殊类型担保中,未公示担保权、预告登记的债权不应当享有别除效力,让与担保应当适用别除权制度而非取回权制度。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河北法学

《河北法学》(CN:13-102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