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法和原则性质和效力程序性关联
摘要:交通事故案件情况十分复杂,不同于一般案件,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在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上,一般应强调驾驶人员职业上的注意义务;从性质上说,尽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具有一定行政行为的性质,但就法院审理的角度而言,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据比较适宜;在证据类型上,不宜直接划归鉴定结论或鉴定意见,或是单纯的技术文书,不能简单地把交通事故认定书具体划归到某一个证据种类。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对其进行审查、核实、质证并最终决定其效力。根据诉讼理论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精神,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有无即制作完成与否,不应成为法院拒绝接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理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非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起诉的必经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可援引以往的传统做法,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要求其提交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因情况特殊难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未按时及时制作出来的,告知当事人催促公安交管部门尽快做出,对其起诉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则可暂缓受理。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