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汪全胜; 卫学芝人大主导立法较大的市设区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
摘要:2015年《立法法》修改,在第51条规定了“人大主导立法”的理念与制度,第53条规定了人大工作机构组织起草重要法案的制度。对于设区的市而言,它们获得立法权的时间不同,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立法能力上有较大差异,特别是2015年后新获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要建立人大主导法案起草还面临诸多困境,如机构过少、人员不足、立法能力不具备等,需要在思想认识上确立“人大主导立法”的理念,在机构、人员设置上要健全,人大制度建设上要进一步完善,法案起草方式也要有创新等等,如此,设区的市人大才能真正实现“人大主导立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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