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庄诗岳执行救济执行异议再审之诉另行起诉债务人异议之诉
摘要:不当执行侵害被执行人实体权益的情形客观存在,但现有的执行救济路径却不能有效应对被执行人的实体异议。通过执行行为异议处理实体性争议有违审执分离的基本原理,运用再审等程序回应权益判定程序基准时后的事由不符合纠错程序的处理条件,被执行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则不具有排除执行依据执行力的机能。而债务人异议之诉的目的就在于排除执行权源具有的执行力,通过诉的方式解决实体性争议,能够赋予当事人以正当程序保障,且符合"审执分离"、"执行救济二分论"的程序法理。我国应在债务人不适格异议之诉的基础上建立起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以构建起完整的实体执行救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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