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范志勇破产税收征管税收债权税收优先权税务注销
摘要:税收征管需结合破产制度的特性,综合运用量能课税、最优税收、优先保障债务人企业存续权、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四项基本原则,作为具体规范调适的指导思想。破产程序具有独立性价值,在税法研究范式向税收之债理论转型的背景下,税务机关全面参与破产程序具有正当性。在破产程序具体规则设置中,税务机关应享有申请债务人破产与申报税收债权的权利与义务,通过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债权人的知情权与监督权;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应劣后于担保物权受偿,税收罚款、税收滞纳金依据其是否具有惩罚性来确定行权顺位;税务机关不认可破产程序的终结产生使企业债务人获得当然免责的效力,不具有实际意义,应明确法院清算终结裁定书为税务注销的唯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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