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韩敬环境权国家保护义务客观价值秩序不足禁止原则
摘要:我国宪法第26条属于比较特殊的宪法条文,须将其置于特定理论框架下予以解释。国家保护义务是客观价值秩序的重要内容,是对第三人侵害基本权利之重要释义工具。我国环境权国家保护义务具有坚实的宪法规范依据和基本理论支撑。环境权国家保护义务要得到实现,需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履行宪定环境权保护义务,并协同合作以强化力度。环境权国家保护义务须遵循"环境品质"和"不足禁止"之下限基准,以及"国家能力"和"法益衡平"之上限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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