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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域法查“明”的失范与规制路径探究

作者:管俊兵外域法查明滥用查明标准司法控制合理性原则

摘要:外域法查明不仅指"查"的过程,即通过一定途径收集并提供外域法内容的行为,还包括"明"的阶段,即法院依照一定程序审查和确认各方所提供的外域法内容之真实性和有效性,以确定其能否作为所涉案件的准据法予以适用。通过对我国近年来实践案例的分析,发现法院在"明"的阶段存在查明标准不一、重"形式"轻"内容"、认定过程不透明、恣意认定等现象。尤为突出的是,法院对"无法查明"认定权的滥用,使得这一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却成了"常态",成为了限制外域法适用的"挡箭牌"。外域法查"明"的失范与法律规则的不完备、查明标准缺失、监督制约机制薄弱、裁量权的滥用及司法者为求免错的保守心态密切相关。为防止外域法查明制度在恣意擅断中沦为"花瓶",通过考察他国立法规定及实践做法,立足外域法查明制度的功能定位和自身规律,结合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及涉外审判现实情况,针对性地提出外域法"明"的阶段所应遵循的原则、标准和操作规范,即明确外域法查明标准的合理性原则,强化外在、客观化的认定标准,确立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指标,实行精确的司法控制,可为规范查"明"过程及法官认定权的行使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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