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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受贿罪中“并处罚金”的适用及例外

作者:吴情树; 游东亮贪污受贿并处罚金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处刑较轻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在贪污受贿罪的刑罚配置中增设了"并处罚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的附加刑,其中,"并处罚金"是贪污受贿案件常见的附加刑判处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所有的贪污受贿案件中,对被告人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毫无例外地并处罚金,相反,"并处罚金"在适用上因受制于从旧兼从轻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而存在着两种例外情形。在例外情形下,贪污受贿案件中的主刑与附加刑可以分开适用,分别适用新旧不同的刑法条文,罚金刑完全可以脱离主刑而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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