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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抗规则与占有优位规则矛盾之化解——以物权变动公示效力的二元区分为视角

作者:王瑞玲对抗力公信力公示方式登记簿占有

摘要:公信力和对抗力是法律赋予物权公示方式的两种不同效力,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交付是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要件,占有具有公信力,而特殊动产的登记簿具有对抗力而无公信力。《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6条规定在认定第三人的主观善意时,应当以信赖占有为客观标准,正是在对两种物权公示效力正确区分的基础上做出的正确解释。只有在解释论上,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中的“交付”限缩解释为“现实交付”,才可以化解《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一项和第四项与《物权法》第24条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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