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当“预防犯罪”面对“隐私权保护”——检察机关公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的合法性分析

作者:胡若溟; 杜家明犯罪人员信息公开预防犯罪社会治理合法性

摘要:公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是实践中基层检察机关为预防犯罪而采取的一项新兴管制措施。就职权而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逾越了《检察院组织法》的设定,但检察机关可由《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犯罪”之要求而获得取得合法性依据。在具体措施方面,信息公开基于“预防犯罪”的社会管理属性而具有行政性,并可区分为公开姓名等事实行为与公开照片等法律行为,前者因信息已为判决书已公开而具备合法性,后者则存在无明确上位法依据,具体措施与上位规范相抵触等合法性缺陷。但从社会治理的现实效果出发,应对上述合法性缺陷从重塑规制措施、将规范转化为检察建议,增强规范制定过程中的正当程序装置等三方面进行补足。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河北法学

《河北法学》(CN:13-102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