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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背景下洗钱罪争议问题探析

作者:张宝洗钱罪原生本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明知

摘要:我国反洗钱立法肇始于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发展至今,反洗钱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基本满足了国际公约有关反洗钱的立法要求,但围绕洗钱罪的相关争议却未消解。在洗钱罪主体问题上,将原生罪本犯排除在洗钱罪主体之外,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且在范围上,原生罪本犯应仅限于实行犯,不包括教唆犯和帮助犯。在洗钱罪主观要件问题上,不应将间接故意排除在洗钱罪之外,但无论如何过失不能构成洗钱罪;关于洗钱罪中“明知”是否包括“应当知道”的争论应到此为止;当前,在洗钱罪“明知”司法认定上的关键问题应当是如何寻求科学界定“应当知道”的具体方法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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