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慧; 贾密户籍歧视劳动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给付责任
摘要:20世纪50年代初期为了限制人口的自由流动,户籍是粮食、工作机会、医疗、住房、养老等福利措施的分配依据。在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背景之下,不同类型和区域的户籍所包含的劳动机会和福利措施存在较大差异,从而直接损害了公民的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和受教育权。我国作为《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应当在立法上积极纳入或转化公约的禁止歧视原则,将户籍歧视列为构成歧视的法定事由,建立户籍歧视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为公民提供民事救济途径,在法律层面明确政府内部的给付责任分担机制,剥离户籍的公共资源分配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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