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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亲子关系否认制度若干问题探讨——评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第1款之规定

作者:李春景否认权形成诉权亲子鉴定亲子关系伦理性安定性

摘要:从维护亲子身份关系的安定,实现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和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亲子关系否认制度之立法宗旨出发,认为就否认权主体而言,未来立法宜确立为夫妻双方和成年子女;就否认权之行使所需达到的举证程度而言,须以所举证据是否足以形成合理的链条、达到转移举证责任给另一方当事人为最低标准;就亲子鉴定之强制执行的可行性而言,司法实践宜遵循司法解释三的精神,即能否执行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执行;就否认权行使的限制而言,宜根据其形成诉权的性质,承认其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就否认权的行使后果而言,宜承认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生育子女并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受欺骗方要求返还其在双方离婚后对该非亲生子女给付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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