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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行为的法益分析与定性研究

作者:吴镝飞; 赵金伟公众精神健康传播淫秽物品罪聚众淫乱罪组织淫秽表演罪

摘要:网络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为公众的精神健康,具体表现是性行为非公开化的社会秩序。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聚众淫乱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等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应当具有公然性的特征。网络行为中所涉及的淫秽电子信息不具有淫秽物品的特征,因此网络行为不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聚集三人以上公然进行网络,其内容涉及淫秽性质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可以构成聚众淫乱罪。组织多人网络,公然进行淫秽表演的,可以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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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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