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青青优先股普通股信义义务股东信义义务风险投资
摘要:行政规章层面对优先股的正面确认,冲破了普通股统揽公司股权的格局。普通股东与优先股东之间不可避免的横向冲突,将推进公司法上股东信义义务的拓展。原则上控制董事会的普通股东应当对优先股东负担信义义务,但风险投资优先股东仅能从既有的契约安排中寻求权利保护,创业企业的普通股东无须对其负担信义义务。当优先股东处于强势地位,亦应对普通股东承担信义义务。股东间的信义义务应当尊重公司参与方明定的契约安排,发挥缝隙弥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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