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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内外有别”的规则——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

作者:贾爱玲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公示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摘要:《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确立了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物权变动之裁判规则,交付与登记在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如何也引发学者的再次思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是交付生效、登记对抗。交付是当事人之间物权变动的要件,登记是物权变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单纯的交付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登记的对抗力产生于因交付取得物权的基础之上;单纯的登记不会导致物权变动,也不能产生对抗力。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要件和公示方式内外有别,并不同一,交付和登记各在其法律效力范围内产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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