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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洋行政体制改革中海事与海警执法权责的划分

作者:王大鹏; 陈琳琳行政体制入海口登临权紧追权权责划分

摘要:国家海洋局重组后,新设的海警与海事成为海上的两大执法主体。但法律法规并未对二者的执法权责做出明确的区分。为进一步完善海事与海警的行政体制改革,在执法职责的法理基础上,应明确海事执法依据交通运输部职能所涉的公约与相关规范,针对的主要是海上交通安全与海洋防治污染等事项,而海警执法依据国土资源部、公安部职能所涉的公约与相关规范,针对的主要是海洋权益与海洋资源等事项;就入海口执法而言,海事应该作为唯一的执法主体,以节省执法资源和提高执法效率;在国际公约的履约率方面,登临权应由海警行使,紧追权应同时赋予海事与海警,海事与海警应该协同提高国际公约的履约率;此外,在国际合作上,海事更侧重于促进海上经济发展,而海警则更侧重于保障海上经济发展不被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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