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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权司法救济的检省与矫正——以2013年度102份裁判文书为样本

作者:梁桂平同工同酬权非权利化编制工作价值举证责任

摘要:现行劳动立法对同工同酬的含义并未给出严格而明确的解释,导致司法机关对同工同酬的认定标准不一,加之劳动者的编制身份障碍及其承担了较重的举证责任,使该项权利有非权利化倾向。淡化对劳动者编制的司法审查不仅契合立法之规定,而且符合经济发展之趋势。同工同酬之"工"的内涵从工作岗位扩展到工作价值,"酬"的界定不宜过宽。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由用人单位负主要举证责任,劳动者对基础事实负举证责任,使同工同酬权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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