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宇庆强制缔约附款行政许可第三方治理拒绝交易环保商事合同
摘要:环境法上的强制缔约重构了"政府———环境服务商———企业"的三元型环境行政管制框架。现行立法例中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可再生能源强制并网收购协议、强制交售报废机动车协议等制度设定与执行需注意法律正当性问题。强制缔约制度移植的重心不在于"强制",而在于将"缔约"或"合同"作为一种私法工具,以"自治"达到"管制"的目标。建议以倡导性规范或选择性规范将"环保商事合同"嵌入到《环境保护法》中,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强制缔约可作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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