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探析不方便法院原则在韩亚航班空难案的适用

作者:方旭辉不方便法院原则适当的法院公共利益私人利益管辖权

摘要:“蒙特利尔公约”有关管辖权的规定使许多韩亚空难受害者不具备在事发地对韩亚航空公司起诉的资格。但是,受害者可以避开该公约,在美国起诉飞机制造商——波音。波音则可以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为由要求法院驳回诉讼,并强调美国最高法院在派珀飞机公司诉雷诺一案中指出美国法院对外国原告的法院选择应予以较少的尊重。对此,韩亚空难受害者可以在伊利诺伊州库克县巡回法院起诉波音,因为在一系国际空难案件中,该州法院拒绝了波音以不方便法院原则为由驳回外国原告起诉的请求。然而,伊利诺伊州高级法院于2012年对Arik v.Boeing Co.一案的判决是不可忽略的,它适用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尽管如此,该案例与韩亚空难案有实质性的区别,因此,该州法院不会依据不方便法院原则而拒绝诉讼。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河北法学

《河北法学》(CN:13-102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