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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的反思与重构

作者:张凌寒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帮助型共同侵权立法政策补充责任

摘要:《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了网络用户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不作为而承担连带责任。一般认为此种连带责任设置或因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型共同侵权,或因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政策考量。而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违反注意义务不构成帮助型共同侵权的主观要件,因果关系也不符合帮助型共同侵权的“一因一果”,其与间接侵权中的“帮助侵权”被混淆;从政策考量角度,过于注重救济受害人而忽视了网络产业发展与公民言论自由。连带责任的设置从理论基础和政策考量都不具有正当性。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应与侵权责任法第37条和第40条统一,规定为补充责任,既兼顾权利人利益和网络用户自由,也可以使负有不同程度注意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不同的责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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