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韩敬住房权国家义务最低核心义务社会权
摘要:在较短时间内,让所有公民实现住房权是不现实的。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国家应尽其最大努力,履行保障住房权的最低核心义务。国家保障住房权的最低核心义务有其具体内容,国际及各个国家具有不同标准。同时,国家的最低核心义务在可诉性方面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即在尊重义务层面具有完全可诉性,在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层面具有部分可诉性。我国可根据具体国情,通过制定《住房保障法》倾斜性保障住房困难家庭,赋予公民“可抗辩住房权”,确立国家保障住房权的最低保障标准等措施,履行国家保障住房权的最低核心义务,以期使住房权的实现程度取得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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