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会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或有因果关系补偿责任
摘要:当第三人在公共场所实施直接侵权行为侵害受害人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时,该公共场所的控制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他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抽象的原因是损失分担观念下的"深口袋"。具体的原因是安全保障义务违反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或有因果关系。所谓的"受益型补充责任"并非补充责任,而是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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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CN:13-102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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