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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私犯之债的诉因属性及其当代启示

作者:宋旭明罗马法私犯之债诉因侵权责任法

摘要: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在叙述结构上全盘接受盖尤斯《法学阶梯》人、物、讼三分法的同时却将私犯之债从物法之末移到诉讼法之首。对罗马法原始文献的文本分析揭示,私犯之债必须经由证讼程序、作为准诉讼的和解或者阿奎利亚那要式口约之类的法律程序才能确定,具有直接引致诉讼等程序的功能,正是这种作为诉因的属性使其区别于契约之债而被优士丁尼规定在诉讼法中。这对于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独立成章的做法和我国未来民法典将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的主张,极富说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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