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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推导作为诉讼证明的逻辑

作者:胡学军推导推理认识逻辑诉讼证明观念转换

摘要:推导作为演绎和归纳之外的一种可废止和情境化的第三种类型的非形式逻辑推理是由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皮尔斯提出的所谓"科学发现的逻辑"。其与传统演绎、归纳等形式逻辑的最本质区别在于推导是认识新事物、产生新知识的"逻辑"方法。皮尔斯之后的研究者着力于将"背景知识"的作用引入推导推理,从而促进了推导推理形式的发展完善,这一发展,也使其作为诉讼证明的逻辑更具说服力,更契合诉讼证明与事实认定的实践运行状态。在法学中引入推导推理这一认识逻辑的新范式将引起我们在法律事实、证据、证明及诉讼等领域的一系列重要观念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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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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