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欧卫安被害人陈述证明力证据补强印证当事人证据
摘要:作为一种证据规则,证据补强是针对某种证明力薄弱之言词证据,须与其他证据合并提出。证据补强规则与我国“印证证明模式”在实质上具有相通性。作为一种当事人证据,被害人陈述具有极大的主观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或者证明力。在口供补强已经被我国刑事诉讼法移植确认的情况下,确立被害人陈述之补强规则也是合理的。具青之,在被害人陈述成为案件定罪的关键证据或者仅有的证据时,应当对该被害人陈述进行证据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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