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曹国华; 陶伯进农民工支持起诉社会权利检察机关
摘要: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群体,由于其自身和社会的原因导致其利益更易受侵害,而非制度化的私力救济往往构成社会风险的重要来源。通过支持起诉制度将其权利救济纳入正当化程序有利于消除风险的不确定性。检察机关对农民工支持起诉应在充分尊重私权自治基础上,遵循合法、谦抑和有限原则,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案件范围为农民工因为劳动关系而产生实际损害。在对农民工支持起诉活动中,检察机关兼具诉讼程序参与者和法律监督者的双重地位,相应地具有立案权、收集证据权、提出支持起诉意见权、出席法庭权、对审判活动提出意见权和抗诉权等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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