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强军危险驾驶罪罪名确定原则公众认同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将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行为进行犯罪化处理后,最高司法机关将两种行为的罪名规定为危险驾驶罪。罪名和罪状之间出现“头大身子小”的名不副实现象。罪名和罪状之间应当具有内涵和外延上的匹配性,否则将难以实现罪名的检索功能和预防功能。基于此,在罪名确定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两大原则:准确性和简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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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CN:13-102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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