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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网络时代的再思考

作者:丁颖仲裁协议书面形式有效要件成立要件网络

摘要:各国仲裁法及国际条约大多要求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要求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证明仲裁协议的存在及其内容,其至多构成仲裁协议的成立要件,而非国内多数学者认为的有效要件。因此,只要相关形式能够证明仲裁协议的存在及其内容,即应获得接受。进入网络时代,在线仲裁协议日益获得广泛运用,按照“功能等同原则”,该类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同样可以得到认可。对于如何认定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我国《仲裁法》仍有完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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