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昌俊形式的故意论实质的故意论违法性认识危害性认识故意的双重地位和双重功能
摘要:韩国主观主义犯罪论之下的犯罪故意论是形式性的。这一形式性的犯罪故意论与形式的犯罪体系相辅相成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理论体系。相比之下,我国客观主义犯罪论之下的犯罪故意制度和理论是实质性的。而且其犯罪故意制度和理论中存在着无法克服的弊端,必须加以改革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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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CN:13-102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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