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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性人婚姻家庭权利研究

作者:张迎秀变性变性权结婚权配偶权

摘要:就法理而言,自然人享有变性权。应把变性视为婚姻关系终止的单独的一种原因。夫妻一方变性后,无法履行同居义务,致使以性生活为主要内容的同居权的实现成为不可能,故变性权与配偶权存在冲突。如果夫妻一方患有严重的“易性病”,变性手术前进行了不少于2年的心理矫治、精神治疗,但其病态心理仍未矫治好;日常生活中试行异性角色至少3年,确感满意并坚持变性要求;年满25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应优先保护其变性权。否则,应优先保护配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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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

《河北法学》(CN:13-102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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